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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投资环境推介


  2009-04-16

荷兰外商投资局

荷兰外商投资局(Netherlands Foreign Investment Agency, 英文简称NFIA)是荷兰王国经济事务部分管外商直接投资的专责机构,其职能是从政府层面为计划在荷兰设立公司、扩大或重组现有荷兰运营机构的外国企业提供免费的支持与帮助。NFIA成立于1979年,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并在欧洲、北美、亚洲的东京、大阪、首尔、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及台北、新加坡、迪拜及新德里均设有办事机构。

NFIA中国办事处是荷兰驻华使团的一部分,办公地点设在当地的使领馆内。它致力于向志在开拓欧洲市场的中国本土企业推广荷兰的投资环境,并为其提供以下专业且保密的投资顾问服务:

  • 介绍荷兰宏观经济情况、统计数据、各地区商业环境及投资机会
  • 提供荷兰投资优惠政策和总体税收情况的咨询
  • 提供在荷兰设立运营机构所涉及的各方面资讯,包括注册公司的程序及相关费用、办公场地的选择、政策法规、税收制度、工作许可、劳资关系、社会褔利、生活环境等
  • 联系当地投资发展机构,协助企业到荷兰进行实地考察,推介合作伙伴及专业服务机构,如物流服务商、税务审计单位、律师事务所等

NFIA已帮助了数千家外国投资企业落户荷兰并逐步扩大。目前,在荷兰的外国企业近7,000家,其中包括近170家中国企业, 例如,华为、海信、海尔、比亚迪、中国银行、中集集团和中兴。

上海(中国总部)

荷兰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

东银中心东塔10楼

邮编:201103

电话:+86.(0)21.2208.7388

传真:+86.(0)21.2208.7350

电邮:info@nfia-china.com

北京
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
北京亮马河南路4号
邮编:100600

电话:+86.(0)10.8532.0321
传真:+86.(0)10.8532.0302

电邮:info@nfia-china.com

广州

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

广州市天河路208号

粤海天河城大厦34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0)20.3813.2230

传真:+86.(0)20.3813.2296

电邮:info@nfia-china.com

香港

荷兰驻香港总领事馆

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

长江中心57楼5702室

电话:+852.2523.5317

传真:+852.2523.6440

电邮:info@nfia-hongkong.com

海牙(全球总部)

Bezuidenhoutseweg 16a
2594 AV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电话: +31.(0)70.379.8818
传真: +31.(0)70.379.6322
电邮:info@nfia.nl

网站:www.nfia.nl

www.hollandinchina.org

荷兰驻华使领馆及荷兰贸促会

(提供荷兰商贸、文化、签证等信息)

立足荷兰 拓展欧洲

地处欧洲西部,东面与德国为邻,南接比利时,与英国隔海相望的荷兰是一个充满郁金香、风车、木鞋、运河、奶酪和梵高画作的魅力国度。然而几个世纪以来,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化的视野、促进商业的经济政策以及悠久的贸易传统、“多语”的社会以及及世界知名企业飞利浦、阿克苏诺贝尔、联合利华、壳牌和喜力啤酒故乡的荷兰,不仅以成功的贸易闻名于世,并且是全球最佳营商地之一。荷兰政府为荷兰本土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了平等发展的机会,进一步增强荷兰作为理想投资目的地的魅力。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的荷兰是各国企业实现拓展欧洲的最佳立足基地,是不折不扣的欧洲门户。在欧洲,没有一个国家能像荷兰那样把税制上的优惠和物流上的便利结合得如此完美。 通过荷兰拓展欧洲市场, 不仅省时省力,也能节约开支。

先进的物流体系

拥有卓越的地理位置、高度发达的基础设施、成熟的分拨网络、海关增值税的递延征收体制以及先进的物流服务,荷兰一向被视为进行泛欧物流业务的理想基地,为欧盟及欧盟以外的客户提供服务。许多跨国公司都在荷兰建立了集中的欧洲分销中心,以便更有效地服务欧洲市场。随着欧洲市场的准入,越来越多的中小型公司也建立了集中的欧洲物流运营部门。荷兰在吸引这些欧洲分销中心方面非常成功。

优惠的税收政策

荷兰还以颇具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吸引着外国投资者。荷兰税务体系的某些特点对国际税务筹划十分有利,如广泛的税务协定、减免双重征税、成熟的税务裁决实务、参股豁免、对支出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税等各项优惠政策。荷兰企业所得税为25.5%,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税收制度让荷兰在欧盟国家中的竞争优势凸现。

开放的商业环境
一般说来,除了要提供外汇情况报告以外,外国公司在荷兰投资不受特殊限制,在法律和法规方面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权利。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通过分公司形式在荷兰开展业务,在运营上可以说是完全自由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均可担任荷兰合资企业的股东,亦可与荷兰企业及个人订立商业合同。企业还可以雇佣外籍管理人和特殊专业人才。

高素质的劳动力

荷兰人普遍受过良好教育,掌握多国语言、并具备高技术经济所需的复杂技能。除母语是英语的欧洲国家外,荷兰是英语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约八成的荷兰人英语流利,有相当一部分人还能讲德语、法语等第三国语言。这也是众多跨国企业将其欧洲总部设在荷兰的原因之一。荷兰的工会组织较为温和,趋向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荷兰的雇主和雇员通过各种劳动委员会开展各种合作,此类合作也有利于保持稳定的劳资关系。权威机构的调查显示荷兰在欧盟中罢工天数最少的国家。

前沿的科技水平

长期以来,荷兰一直活跃在研发的前沿,特别在电子科技,纳米技术,航天工程,水利管理,生命科学,化学化工,食品技术等领域。荷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荷中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各项合作。

最开放国际化的社会

在联合国的评比中,荷兰是世界最适宜居住地方之一。在这里,您不仅能享受高质量的生活,体会到家一般的感觉;还能用英语进行交流,并感受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人友好和谐地工作与生活在一起。由于荷兰地处西欧的心脏位置,您开车只需几个小时,就可以轻松到达柏林,巴黎和伦敦。

荷兰:小国大业

荷兰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外向型经济,对外贸易、投资及消费整体表现良好,拉动经济的强劲增长。电子、化工、水利、造船以及食品加工等技术先进,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发达;陆、海、空交通运输十分便利,是欧洲大陆重要的交通枢纽;农业以高度集约化、高产著称,农产品出口额居世界前列。

荷兰是中国在欧盟内仅次于德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荷兰知名品牌

优势产业

农业

荷兰农业高度集约化。荷兰农产品和食品出口额仅次于美国、法国,为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重要的出口农产品有花卉、肉类、乳制品、蔬菜、土豆等。蘑菇、鲜花、奶酪和土豆种子的出口量居世界第一。荷兰农业的主要贸易伙伴为欧盟成员国。荷兰农业人均耕地在欧盟中最少,但其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最高,明显地高于其他欧盟国家。

花卉业

荷兰有悠久的栽培历史,在花卉种苗、球根、鲜切花、自动化生产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切花、盆花、球根类闻名世界,以郁金香为代表的球根花卉成为荷兰的象征。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工厂化设施技术的应用以及完善的产业化流通组织使得荷兰成为了世界花卉生产与销售中举足轻重的国家。目前,荷兰生产的花卉至少有70%用于出口,花卉插条和种苗遍及世界所有花卉生产国家,并且成为世界花卉交易中心和花卉生产原始材料中心。

化工

荷兰化学工业在世界上属最重要之列,占GDP3%,是荷兰第二大工业。 荷兰化工产品产量占欧盟总产量6.5%。 75%的化工产品用于出口,欧盟国家(德国、比利时、法国、英国和意大利)为主要的出口市场, 占出口总量的80%。 此外,美国是欧盟以外的主要市场。主导荷兰化工业的三大跨国公司为壳牌、阿克苏·诺贝尔以及帝斯曼。

科技

荷兰在某些领域拥有相当尖端的科技,如:航空航天、汽车制造、信息技术、电信、能源、水利、环保技术、微系统及纳米技术、新型材料、化工、生物技术、食品与营养学、绿色建筑、嵌入式系统。在欧盟国家中,荷兰是宽带接入和互联网渗透程度最高的国家。荷兰科技在很多领域都拥有良好的基础并处于领先水平,飞利浦、ASML、联合丽华、壳牌、阿克苏•诺贝尔以及迪斯曼等荷兰知名企业都是最好的验证。此外,荷兰的大学和研究所的科研水平也在世界名列前茅。

多年来,荷兰加大在高速互联网、有线电视和数字通信系统领域的投资,并致力于先进的电脑和移动电话技术的快速应用,荷兰在欧洲具有最高的宽带互联网连接性能, 位列世界第三。 其拥有欧洲第一条非军事互联网连接点是欧洲最大的互联网独立交换中心之一。因此,荷兰也是虚拟世界中通往欧洲的门户。许多的行业研究报告都纷纷指出,对于那些期待通过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寻求发展的公司来说,荷兰是欧盟国家中理想的选择。

物流

荷兰的物流业以其卓越而闻名,全球所有主要的分销配送服务供设施云集于此。荷兰约有一万两千家公司提供公路运输服务。服务公司类型从只有一辆卡车的小运输公司到大型国际运输公司。全欧洲近75%的货物是通过公路输送的,而欧盟范围内有约30%的跨国货物运输是由荷兰公路运输公司承运的。在这些荷兰运输公司中,大约有500家大型和中型的公司可以提供全套综合物流服务。荷兰境内约75%的外国投资企业的欧洲分销配送中心,将其业务外包给荷兰本地的物流供应商,这是荷兰优质物流服务鲜活有力的证据。约150家荷兰物流服务供应商经营普通和特种仓储设施,每个公司仓库经营面积从五千平方米五十万平方米不等。

荷兰的物流优势

荷兰在物流方面一直是欧洲的门户,它拥有彼此紧邻的三大主要港口:两大主要海港--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港;一个主要国际航空港--阿姆斯特丹史基浦航空港。通过这些港口,货物高效率地被输送到欧洲和世界的各个角落。

鹿特丹港是欧洲第一个打破货物吞吐量达4亿吨的港口,是欧洲第一大港

按照总转运量计算,阿姆斯特丹港在欧洲名列第四

阿姆斯特丹史基浦航空港排名欧洲第三,与欧洲所有主要城市和运输枢纽紧密连接在一起

目前已有七千多家外国企业在荷兰进行分销配送营运。这些公司认为,荷兰具备渗透整个欧洲,中东,非洲和其它地区市场最理想的位置。荷兰具备成为服务整个欧洲市场的最佳立足点的特征包括:

·极佳的地理位置,利于辐射最具消费力的欧洲市场;

·发达的基础设施,组建更广泛便利的泛欧分拨网络;

·高效的海关运作,保障货物在欧洲的流通更加顺畅;

·优惠的税收体制,帮助企业赢得宝贵的现金流优势;

·高质的劳动群体,提供卓越的无边界欧洲物流服务。

欧盟取消边境之后,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无须海关检验。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变得更加便捷。因此,大多数国际公司(无论大小)关闭了他们在各国家设立的全国配送中心,而将货物的发送统一到“欧洲配送中心”。在荷兰建立一个“欧洲配送中心(EDC)”,统一进行欧洲分销配送,是一种高效的市场服务方式。它的优势在于:

  • 节约运输成本:优化入境运输,提高单次运输的运输量;
  • 节约仓储成本:提高了库存管理效率,缩短存货在仓库的周转时间;
  • 节约总体成本:通过规模经济,可降低存货、仓储及人工成本,从而降低了总成本;
  • 提高服务质量:可更加迅捷、便宜地为欧洲客户提供所需产品。

荷兰海关优势

被带进欧洲联盟(EU)的货物,自入境时起就须接受符合海关部门的监管。因此,负责将商品带进欧盟的企业必须满足欧盟海关立法规定的要求。除其它内容外,这些要求还关注进口、储存、运输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的事宜。除了欧盟范围内的授权海关手续以外,各个成员国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常会有一些回旋的余地。作为一个在此基础上开展进口活动的国家,这一事实凸显了荷兰的优先地位。在许多外国公司选择荷兰的众多原因中,与荷兰海关有关的有利方面列举如下:

货物装卸
鹿特丹港是欧盟最大的港口,每天都有大量的货物运抵,都需要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进行装卸,荷兰海关管理部门也因此在物流程序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荷兰在贸易和物流方面另外一个同样重要的基石是该国的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该机场是欧盟一个重要的连接门户——因为它与欧洲最广泛的道路系统相连。

进口增值税缓缴制度:实际上没有支付增值税 (VAT)
当进口货物进入荷兰之后,需要对其征收关税和19%的进口增值税。与其它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不同,荷兰设立了一种进口增值税缓缴制度,应付进口增值税进行定期申报,但其金额却同时以相同的形式从应交税金中扣除。因此,实际上没有支付增值税。原则上,仅荷兰企业或出于增值税目的而在荷兰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符合这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然而,不满足“常设机构”要求的外国企业,如果企业任命一名增值税财务代表,将仍然可以从进口增值税缓缴制度中受益。

受益制度
在获得海关受益制度许可证方面,荷兰与其它欧盟成员国相比更为容易。《欧盟海关法规》规定了这种制度下需要保持的控制水平(即行政管理、物理或二者兼有)。荷兰海关管理部门对存在争论的公司的控制水平和方式进行了变通,这往往会导致一种情况,即海关进行行政管理控制,尽量减少物理检查。因此,避免了海关不断的干预,使物流程序得到了简化。

灵活性
荷兰海关管理部门在海关规定的解释和执行存在高度的灵活性。他们的做法可以用“实用”而不是“正式”来描述,这对于寻求从欧洲以外进口产品的公司来说,所产生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

海关管理机构态度积极主动
荷兰海关管理机构愿意与打算进口产品至荷兰的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存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讨论(“开诚布公沟通热线”)。这种早期的提前沟通使得进口公司可以介绍/解释他们的具体情况,并预先确定荷兰海关管理机构是否可以接受这种具体情况,而不是在最后阶段才进行代价高昂的评估。

裁决政策;设定应缴海关关税最低数额
在众多事项中举例来说,与其它欧盟成员国相比,企业从荷兰海关管理机构处就海关估价获得具体的裁决,相对来说较为容易。有关海关估价裁决的一个例子是“首次出口销售情景(first sale for export)”。这一原则让企业可以使用一系列交易中较早(较低)的交易额进行海关估价,这实际上大大减少了海关关税的负担。

经验丰富和专业的海关和税务人员
荷兰海关和税务机关拥有专门的专家团队。为确保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之间进行有效和充分地沟通和互动,管理机构会针对具体企业指派特定的客户协调员。此外,会根据海关和税收立法的不同方面组建不同的专家团队(如国家海关估价小组、外国公司增值税专家小组等等)。

荷兰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荷兰政府从2007年起将企业所得税下调至25.5%,低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2008年1月1日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保持25.5%不变。但是,首个税级由25,000欧元(2007年)调至40,000欧元(2008年),即表示不超过40,000的应纳税利润所适用的税率为20%。第二税级是由60,000欧元(2007年)调至200,000欧元(2008年),且此税级的税率已从23.5%(2007年)降至23%(2008年),即表示40,000欧元至200,000欧元间的应纳税利润所适用的税率为23%。进一步优化后的税制体系将吸引更多中国企业。

利润

低于 € 40,000

€ 40,000 - € 200,000

高于 € 200,000

适用税率

20%

23.00%

25.50%

欧盟主要国家2008年一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

2008税率

增值税

荷兰

20%-25.50%

19%

法国

34.40%

19.6%

比利时

33.99%

21%

意大利

33.00%

20%

西班牙

32.50%

16%

卢森堡

30.38%

15%

德国

30.00%

19%

英国

28.00%

17.5%

挪威

28.00%

24%

瑞典

28.00%

25%

葡萄牙

26.50%

20%

芬兰

26.00%

22%

奥地利

25.00%

20%

希腊

25.00%

19%

丹麦

25.00%

25%

捷克

24.00%

19%

瑞士

21.32%

7.6%

匈牙利

20.00%

20%

土耳其

20.00%

18%

波兰

19.00%

22%

斯洛伐克

19.00%

19%

冰岛

18.00%

24.5%

爱尔兰

12.50%

21%

荷兰财政制度优势

荷兰的税收制度有一些新的特点,这些特点可能对国际税务规划是非常有益的。有关的因素包括:

  • 广泛的税收条约网络。这可以减少对股息、利益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通常为0%,这基本上是由于荷兰本身并不对利息或
  • 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扣税)。

  • 根据“皇家避免双重征税法令”不存在双重课税现象,这可适用于没有税务条约规定的情况。

  • 对汇出国外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扣税。
  • 荷兰为欧盟成员国。这使得企业可以享受已经实施和即将颁布的欧盟法令的有利条款。例如,适用于母公司和位于不同成员国子公司的欧盟共同税收制度法令(对符合条件的欧盟企业的股息征收0%的预扣税);欧盟关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法令(对欧盟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征收0%的预扣税),以及欧洲并购法令等。

  • 对企业进行的捐款以及其后进行的股本扩大免征资本税(资本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已被取消)。
  • 引入“专利盒(patent box)”制度。对于凭借自主开发的无形资产而获得的专利收入,征收有效税率为10%的收入所得税。

  • 亏损可以用未来九年和之后一年的所得弥补。

  • 荷兰判决惯例。基于此判决惯例可以保证未来交易、投资或企业结构的确定性。

  • 转让定价准则。这些准则是基于经合组织(OECD)示范税务条约和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中所载的正常的公司内部定价核算原则。

  • 引进一种全免投资基金制度。

  • 对特定类型的项目进行相关的税收奖励。

  • 能源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一个百分点的补贴,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
  • 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5.5%(应税利润超过20万欧元)。

  • 参与免税(participation exemption)。这使得与持有符合要求股份相关的所有利润,包括现金股息、实物红利、分红股份、隐性利润分配和资本利得等,免征荷兰企业所得税。

  • 整体财政制度。荷兰为同一家集团公司内的企业制定了税收合并制度,这种企业可以进行综合纳税申报。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团内部一家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另一家公司的利润。

  • 引入“集团利益(group interest box)”制度。对于集团公司出资的业务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征收有效税率为5%的利润所得税(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
  • 船运公司可受益的吨位税制度。

  • 30%免税津贴。对于从国外聘用或从国外派遣至荷兰的雇员,此外包括拥有荷兰劳动力市场稀缺专门知识的雇员,其雇员薪水的30%免予征税。

  • 研发津贴。对涉及研发活动的工资提供税收津贴。

  • 可以使用外国有效货币。企业可以根据外国有效货币计算其应纳税利润,从而有效避免对未实现利润进行征税。

  • 无外汇管制限制。

在荷兰设立机构的法律形式

在准备到荷兰开展业务活动时,企业在如何实施方面会有多种选择,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规。从法律和税赋的角度来看,首先需要决定采用何种法定形式为计划中的荷兰业务活动建立一个“场所”。主要的商业机构形式有:

  • 子公司 (Subsidiary)
  • 分公司 (Branch)
  • 代表处 (Representative Office)

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对于由非本土公司或个人组建的企业,荷兰在这方面的法律框架要灵活自由得多。希望在荷兰开办企业的外资公司不会受到特殊限制。设立业务经营机构时可以具有法律资格,也可以没有。在选择商业机构的形式时,不仅要考虑到由此产生的税务,还要考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子公司

成立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 须提供最低18,000欧元的注册资本,手续包括在荷兰公证律师的公证下订立契约。创立人须在其主要业务所在地的商会商业注册处注册新公司。成立公司的正常手续通常需要一个月时间。在办理注册的过程中,可以以待开业的名义(B.V.i.o.)进行公司的某些交易。

子公司的优缺点比较

优点

缺点

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视其注资金额而定。

成本较高,更复杂,需要花费更多时间

外国母公司无需对荷兰子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负责,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预提税有时可免除

相对于外国分公司,荷兰国民更愿意与荷兰子公司做生意。

大中型公司必须公布完整的财务报告。

如果不必向母公司上缴利润,通过用子公司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缓交更多的税费。

在公司清算和股东有不诚信行为时,可能会产生多种荷兰税项上的责任。

法律规定必须指定至少一名董事。

分公司

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不过,像其他公司实体一样,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必须向商会的商业注册处注册。对外国公司而言,分公司可能对于在荷兰开展业务的初期阶段较为有用。此外,分公司的迅捷组建速度以及相对的私密性也具有优势。另一方面,分公司的不利之处在于其母公司对于分公司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索赔需承担全部责任。

分公司的优缺点比较

优点

缺点

组建相对较简单,总体成本较低。

作为一家外国公司经营,没有荷兰公司的身份,因此在荷兰民众中的接受程度可能受到影响。

汇出利润无须缴纳收预提税。

外国母公司须对荷兰分公司的债务、义务和责任负全部责任。

无须公布分公司的财务结果(外国保险公司和银行除外)。

荷兰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外国总部的税费/利润。

代表处

与具有永久营业身份的分公司相反,联络处或代表处不得从事实际业务,也不得签署合同或产生收入。其唯一功能就是收集市场信息或作为本地联络渠道。法律上,代表处未受到界定和监管。由于代表处不产生收入,其不应缴纳公司税。但代表必须就个人所得税进行登记,另外当然也需要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在录用员工时,代表处必须遵守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如果联络处的业务转变为分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则必须就在商业登记处进行适当注册/注册变更。同时,新的实体必须就公司税、增值税等进行登记。

外商云集

截止到2007年底,共有近7,000家外国企业在荷兰运营。主要的投资项目来自于欧洲企业,占据了58%的份额。30%的公司来自于北美地区。而亚洲公司为10%。亚洲公司的平均规模相对较小(平均每个公司有70个雇员)。而欧洲和北美公司的规模在105个雇员。 

在所有国家中,美国是以项目数量和创造新就业岗位数量上占外商投资的主体。继美国之后分别为,德国,英国,法国。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最大的外商来源国。其次为中国台湾地区。 

从运营模式和业务的选择上来,26%的外国企业从事制造和装配,25%从事销售,市场营销和咨询,20% 为批发。从投资行业的分布来看,IT行业居首位,其次为机械仪表,物流,商业服务,电子和食品。而生命科学领域的发展在近几年中也相当的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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